十尺曰丈。
【前漢·律歷志】十分爲寸,十寸爲尺,十尺爲丈,十丈爲引。
又【左傳·昭三十二年】以令役於諸侯,屬役賦丈。
【疏】屬聚下役,課賦尺丈。
又【哀元年】廣丈高倍。
【註】壘厚一丈高二万。
又【禮·曲禮】若非飮食之客,則布席,席閒函丈。
【註】函,容也。
又長老之稱。
【易·師卦】師貞丈人吉。
又朋友尊稱。
【長編】富鄭公稱范文正公曰范十二丈。
又釋氏所居曰方丈。
【杜甫詩】方丈渾連水。
又【杜甫詩】百丈誰家上瀨船。
【註】百丈,牽船篾也。
【說文】从又持十。
俗加點,非。
【正譌】丈借爲扶行之杖。
老人持杖,故曰丈人。
別作杖,通。
考證:〔【左傳·昭二十三年】以令役於諸侯,屬役賦丈。
〕 謹照原文二十三年改三十二年。
〔【杜甫詩】百丈牽來上瀨船。
〕 謹照原文牽來改誰家。
〔【註】百丈,牽船筏也。
〕 謹照原註筏改篾。